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醒目位置呈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呈现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未成年人进行商业营销。”——《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等网络活动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价值倾向,不得设置以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为主题的网络社区、群组、话题,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网络活动,并预防和制止其用户诱导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合理限制未成年人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市委政法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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