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包括网络素养促进、网络信息内容规范、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内容。 监护人应当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提高自身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提高自身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所有人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等网络欺凌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新闻媒体要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应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栏目(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十条市委政法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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